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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

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

圖書館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

一、依據: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第二十六條(105.6.1修訂)

二、目標:

(一)協助釐訂圖書館規章、推廣館務,達成圖書館設備標準之要求,提供全校師生自動化、多元化、人性化的服務。

(二)籌畫經費,充實館藏,以豐富各項圖書資料,提供並營造優雅舒適之閱覽環境。

(三)協助圖書館各項業務推行及發展,以發揮圖書館之功能及價值。

三、職權:

() 研究圖書館工作之推行與發展。

() 審訂圖書館各項規章。

() 規劃圖書經費之分配與運用。

() 研討圖書資料之選購與徵集方針。

() 推動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。

() 其他有關圖書館工作事宜。

四、組織:

()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綜理圖書館事宜,由圖書館主任擔任執行秘書,負責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各項館務工作。

() 其他委員由校長聘請下列人員擔任:教務、學務、總務、輔導、實習輔導、會計、國中部等處室主任、圖書館之組長、教學組長、設備組長、各學科召集人或對圖書館業務有研究之教師。委員會得推舉一名為副主任委員。

(三)組織配置表及學年度委員名單依每年人事異動狀況調整,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,請假或懸缺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。

(四)圖書館得依業務需求成立工作小組,進行各項業務之執行。

 

 

 

五、委員會組織圖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六、會議及活動:

() 每學年舉行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,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派為之。

() 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,經校長核准後,由圖書館推動之,並請相關處室及教師協助執行。會議:本委員會每學期期初舉行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
七、附則: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規定辦理。

 

八、本章程經圖書館發展委員會議決通過,陳請 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